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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宣传标语汇集50句

2023-10-21 17:14繁星中文网

基层自治宣传标语汇集50句

居民自治口号大全

  以村民自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村民自治是搞好计划生育的根本保证

  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标语口号

  人人要成为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合格公民! 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以村民自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村民自治是搞好计划生育的根本保证

  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宣传标语

  实行计划生育,改善生态环境

  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抓经济不忘计划生育 庆丰收应有人均观念

  人口增长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搞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温馨富裕优美绿色家园 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 多一口人多消耗一份资源 创造良好的人口大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大发展

  努力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珍惜我们的家园

  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计划生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控制人口增长 加速经济发展

  创造良好人口大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大发展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社区应依法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同时社区要建立《社区自治章程》,并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实施。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2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一般社区会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参加社区会议的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以下人员可列入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社区的户按以下办法确定: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七)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设下属委员会,其职能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社区居委会会议要提前1天通知成员开会,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开会,开会人数要达到4人以上,否则另行确定时间开会。会议要做好记录并每人签字。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社区居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除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五)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

  (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事业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社区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五)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居委会通过的决议;

  (六)履行社区其他义务。

  第五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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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全文

  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制定了光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第一条 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 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员,年龄在16-60周岁,不限人数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险费100元,其中政府补贴50元,个人只需交50元。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 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 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 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 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02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8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8月5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