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标语算合同吗汇编90条
聘书、入职表可视为劳动合同吗?
聘书、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等都可视为劳动合同吗?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他们都是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哦。下面我们来这个非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单某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向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单某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公司主张,与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放在单某的人事档案袋中,是单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带走。单某在庭审时仅仅出具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
一审法院认为,单某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经符合构成劳动合同的要件,据此判决该公司无需承担两倍工资的差额。
单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员工录用审批表》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对单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1、特殊岗位应具体分析
根据一般常识,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应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人力资源部员工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已是失职行为。且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本就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该公司与其他员工都订立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基础上,单某身为人力行政部员工,诉称公司与其未订立劳动合同,在事理上难以说通。且根据该公司的人员档案保管管理制度来看,公司其他员工的档案袋中都有劳动合同、员工录用审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请表,单某的员工档案亦应如此。现单某在仲裁庭审质证时仅出具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唯独没有提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合理性。可以推定,单某存在离职时利用保管员工档案的便利。
2、界定是否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必须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只规定了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应有法律规定的九类内容。而在本案中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具有上述的九类内容;且该《审批表》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代表公司的行为,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故应当认为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3、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事实,但用人单位已实施了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的必要义务履行行为,二倍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已经得到实现,那么二倍工资的补偿责任就应予以排除。
本案中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已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与内在性质,已然达到《劳动合同法》要求达到的目的,再对公司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是有违立法目的的,故对单某的双倍工资支付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1、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要认定其他文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需要在文书中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九项事项进行约定。
虽然对入职登记表的合理设计可能可以规避一些责任,但一般的企业文书中,不会存在规定如此完备的审批表,所以最好还是能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合适的约定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2、需要能证明为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多数公司的入职审批表是仅有领导审批而无劳动者签字,或由劳动者签字在最前面的自我介绍栏、申请栏,即使在入职审批表中,写明了其他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亦难以确认劳动者对其签字部分之后的程序中,公司领导所确定的诸如合同期限、劳动待遇等内容是否有合意。
即使有了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其他文书,也不是就一定会被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文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第8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手执一份,且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加强监管员工档案保管
首先,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负责员工档案的人员未经特定的批准程序,不得将相关材料交给任何人或自行带出。其次,单位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共签订三份,交员工一份后,一份交人事保管,另一份则交财务等其他部门保管。
再次,将员工的劳动合同交特定人员负责保管时,要求该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已接收相关文本,而该确认件则交由其他部门或人员掌管。
最后,单位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后,应当要求劳动者确认已收到,否则也有可能会承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聘书算不算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可是现实中有的单位以聘书来取代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合法吗,聘书是不是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这些问题我们会在下文告诉您。
一、聘书是不是劳动合同
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而转化成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反之,要是未经劳动者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责任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可知,聘书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要是单位只向你出具聘书,而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双倍工资的,那该怎么向劳动者索要呢,索要双倍工资有没有时间限制?此外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呢?这些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代为索要。
语文课代表竞聘书
竞聘书是竞聘者在竞聘会议上向与会者发表的一种阐述自己竞聘条件、竞聘优势,以及对竞聘职务的认识,被聘任后的工作设想、打算等的工作文书。下面是语文课代表竞聘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范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心里有说不出的激动,因为我要竞选语文课代表了。
我竞选这个职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喜欢语文,而且我很有责任心,我想借这次机会锻炼自己,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做老师的得力助手,为老师减轻负担,尽全力去为班集体服务。更重要的是,我认为我担任这个职位会为班集体做很多事。
当然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虽然我有一些缺点,但我还有很多优点。就比如说,我语文成绩很好,写作文水平也很高,每次写作文都得心应手,之所以我作文写得好,是因为我很爱读书,什么样的书我都爱读。我还可以灵活地把书中的语言运用到写作当中。我能不断地学习其他同学身上的优点,取长补短,可以更好地完善自己,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除此之外,我还学了一门古典乐器──古筝,可以用它弹出美妙的音乐,足以让你陶醉不已。
我知道,语文课代表这个职位人人都很向往,而且这个职位的要求也很高。假如我当上了课代表,我一定会尽全力完成这个职位承担的`各项任务。首先我会帮助那些语文成绩不好的同学,我不会因为他们学习不好而嘲笑他们,瞧不起他们,因为他们也是五(3)班的一员,也是我的同学,我有义务去帮助他们。我会耐心地解答他们的问题,同时也会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了语文课代表后,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做同学们心中的好榜样,为班集体争光,做一个认真负责的课代表。
既然是花,我就要开放,既然是树,我就要成为栋梁,既然是雄鹰,我就要飞翔,既然我要做语文课代表,我就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课代表。这次,我满怀信心地来竞选语文课代表,我希望能得到同学们的支持。请大家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会不负众望,当好这个课代表的。
同学们,请把你手中宝贵的那一票投给我吧,请大家相信我!选择我!支持我!我会用实际行动证明你的选择是正确的。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汤先生问:2010年8月1日,我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我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我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我前去报到,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所定期限11个月届满后,公司要求我离职。我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向我发过聘书,该聘书就是劳动合同。请问,该聘书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答: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限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就时间而言,本案明显属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关键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当然不必每月向你支付两倍工资;反之,则应每月向你支付两倍工资。而事实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你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
其次,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合同,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你所发聘书只对你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你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