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规定标语汇编70条
看守所探视规定有哪些
看守所是那些触犯法律的人员的看管场所,也可以形象的理解为是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的牢笼,就如鸟的牢笼,只有主人,也就是法律判决人员的批准之后才能出来的.场所。既是如此,看守所肯定有其一定的规定。小编下面将为我们讲解。
一、探视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二、家属探视可能
1、已决犯,决定留在看守所里执行的,可以与家属会见,具体会见办法和时间,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
2、已决犯要投入监狱服刑的,因为时间较短,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的。家属只能等投入监狱后再会见。
3、会见时需要持身份证和证明与在关押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相关补充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人员是违法人员的监管者,根据法律具有对看管所人员的暂时管理权,这是毋庸置疑,想要不要进一步触犯了法律,无论是看管所所压人员,还是其相关家属,规劝一句,一定要遵守看管所人员规定。
致看守所感谢信
看守所是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在看守所中改造自己,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致看守所感谢信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致看守所感谢信一
XX市看守所:
“谢谢您们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在看守所的那一年日子里,是您们用自己温暖的心与善良的心温暖和照顾我,让我度过了我人生中最难过的岁月;是您们用自己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耐心的教导,让我从阴影中走了出来,重新站了起来,同时更让我找到了重生的希望及方向。在这种特殊的环境里,我除了能用语言来感你们以外,那就是我更会用自己的行动,在监狱里,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去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
这是一段来自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原关押在XX市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兰某(男,42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寄来的感谢信中的文字,质朴的言语,真挚的情感,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兰某对XX市看守所及管教民警关心、教育的感激之情。
兰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羁押于XX市看守所。刚入所时,他认为自己罪行严重,思想包袱很重,情绪波动较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管教民警发现兰某的情绪变化后经常找他谈话,对他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宣传、政策教育、劝导启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使兰某深受感动。经过帮助和教育,兰某放下了思想包袱,他主动找管教民警谈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仅如此,他还自觉用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努力学习,认真改造,积极奉献爱心,主动为失学贫困孤儿捐款200元,用实际行动坚定了自己今后远离犯罪、重新做人的决心。
XX市看守所坚持将人性化管理理念融入日常管理,从关心帮助在押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普法亲情教育等多个角度入手,有效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促使在押人员重塑爱心,积极改造,走向新生,确保了监所安全,取得了教育感化的良好效果。
致看守所感谢信二
尊敬的xxx县看守所:
我叫xx,首先请接受我的崇高敬礼与真诚的谢意!感谢你们培养出了人民的好警察! 家里失窃!丢了几万,心里非常心急,但是有负责任的人察,两天就把我被偷的钱查回来了,将小偷绳之于法,我非常的高兴。
此时,千言万语也难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我虽然是受害者,但同时也是幸运者,因为有了你们而幸运,是你们用认真负责确保了我的,是你们无私努力的工作、快速神勇的出警,确保了正定的。
在这里,再一次向xxx县看守所,向xxx县城区公安分局,向城区公安巡防大队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培养出了人民好警察的看守所致以崇高的敬礼!
此致
敬礼
姓名:xx
xxxx年x月x日
教室管理规定条例有哪些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教室管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枫林校区的综合教学楼、音乐楼、艺术设计楼、第一、二、三、四实验楼、大学生文化会堂以及红角洲校区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二、教室的使用统一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按教学要求开放。如有其他教学或非教学使用,须由使用单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报教室管理科,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三、教室的布置由学院统一安排,国旗和标语由教室管理科负责布置和维护。
四、各教学楼的电铃由教室管理科统一调试和维护。
五、各教学楼卫生、教师休息室、教学使用粉笔、黑板擦及教室财产损坏报修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六、学生应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教室的门窗、桌椅、电风扇、电脑、空调等公共设施。破坏公物者按学院有关条例从严处理。
七、学生应保持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带早餐、零食进入教室;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不准在墙壁、黑板、卫生间挡扳、门窗座位上乱刻乱画。
八、学生应注重仪表,举止文明。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教室及大厅大声喧哗;尊重管理人员,不准有污辱他人人格的言行。
九、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灯熄,关好门窗。
十、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准在规定时间之外滞留或进入教学大楼。
关于离婚孩子探视权决定
探视权,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取得的权利,这种权利因离婚而衍生。那么,我国婚姻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详细介绍探视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一、探视权的概念和特征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探视权如何行使,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如果因此而产生了探视权纠纷,建议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及时咨询律师。
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权有哪些保障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5 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 条规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探望权怎么才能有保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当确定在周休日或节假日比较妥当,并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节;在探望方式的确定方面,应当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接送比较妥当。
二、协议探望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于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探望权的实施,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行使探望权的保证。
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遭到拒绝时,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协助一方未尽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以确保当事人探望权的真正实现。
四、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行使。
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相关内容——探望权的内容:
1、探视的时间
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2、探视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探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
3、探视权的中止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