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繁星中文网!

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是:  > 标语

有螺地禁牧宣传标语精选70句

2022-10-18 02:10繁星中文网

有螺地禁牧宣传标语精选70句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

  篇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

  20**年,我院血防工作在省和县的重视、关心、支持下,县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省、全院、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全面完成了省和县安排的年度血防项目工作。下辛店镇已通过县级考核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下辛店镇已申报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全镇有42个村和1个社区分别达到了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截至20**年底,全镇累计有42个村和1个社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为了巩固防治成果,力争实现20**年的防治目标,特制定20**年血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落实全省、全县、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依法防治、综合防治、科学防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责任,保障投 1

  入,努力探索血防工作新思路,推进全镇血防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力争到20**年底,全镇以村为单位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具体目标

  1、同进、六合、彭李等7村力争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三)具体要求

  1、同进、白水湖、坵湖、迎风4村,以村为单位,力争使居民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以下,不出现急感病例,不出现阳性钉螺。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传染源控制为关键,以人畜同步防治为重点,以易感环境灭螺为必要手段,在三类以上流行村全面实施以有螺地带禁牧、改水、改厕、强化人畜同步查治,加大药物灭螺力度。在四类以下流行村进一步加大病情和螺情监测力度,以消灭钉螺为重点,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四、工作重点

  (一)已经达传播控制或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是巩固达标成果。对已达传播控制的村,要切实做好查灭螺和查治病工作,严密防 2

  止疫情回升,并努力向传播阻断迈进。对已达传播阻断的行政村,重点是按照监测方案加强螺情监测工作,保持查无活螺。

  (二)20**年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就是加大灭螺力度,达到查无活螺。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各村按照省、镇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切实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有关项目资金加强示范乡镇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五改”(改水、改厕、改厨、改路、改圈)“三建”(建沼气池、建园、建家),集山、水、田、林、路、螺的综合整治、使示区血吸虫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得到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二)不折不扣地完成晚血病人救治任务。全力救治晚血病人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的承诺。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一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救治对象的确定、救治经费的使用、出院病人的转归等环节,都要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医疗质量,确保救治进度;三是严禁挪用救治经费,坚决杜绝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抓好晚血病人救治工作。

  (三)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方式,大力开展血防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对中小学生上好血防知识课,通过普及血防知识,形成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家长、家长推动社会的健康教育格局,使血防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疫区中小学生和干部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血吸虫感染。

  (四)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血防专业机构作用。血防专业机构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力军,要以提高防治质量为核心,确保防治质量,一是要认真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疫区群众服务的宗旨,大力发扬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学习和撑握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全面提高血防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及时向农、林、水、畜等相关部门提供疫情现状和对血防疫区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建设的农业和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六)加强疫情信息管理,杜绝瞒报、慌报疫情。一是强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二是领导要把关,上报的疫情要认真审核,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对瞒报、慌报疫情、弄虚作假的要在全镇范围通报,认真落实和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篇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

  20**年,全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中央、省、市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党和国家对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各项工作,巩固血防阻断达标成果。现将我镇20**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继续全面落实以控制传染源和阻断传播途径为主的防治策略,杜绝急性血吸虫病病例的发生,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成果,建立综合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成果,积极建立综合防治长效机制。

  (二)积极开展以控制传染为重点的综合防治策略。降低和控制危险因素,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障患者身体健康。

  (三)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开展适宜灭螺技术的研究推广,探索适合我镇特殊环境的灭螺方法。

  (四)对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五)加强血防能力建设。村与村之间交流血防工作经验,提高防控能力。

  (六)巩固血防成果,迎接国家卫计委复核。

  三、具体目标任务分解

  (一)镇社事中心

  同卫生院一起利用逢场进行宣传,利用广播、板报、展板、宣传资料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血防宣传活动,普及血防知识,使村民血防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排好春秋两季查灭螺工作。

  (二)镇卫生院

  1、20**年扩大治疗1100人,全面完成中央、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并积极开展晚血病人治疗工作。

  2、20**年完成查螺80万平方米。

  3、20**年完成灭螺8万平方米。

  4、开展健康教育2万人次。

  5、全面做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继续开展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

  6、开展健康教育,对师资、村干部、临床医生、血防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全年培训不少于4次。

  (三)镇畜牧站

  20**年继续加大春、秋两季耕牛血吸虫病查治病力度,全面开展普查,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血吸虫病市场检疫检测工作力度,抓好家畜传染源管理工作,抓好家畜粪便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动物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作。20**年,全镇完成所有耕牛的查病,耕牛圈养率达到100%。

  (四)镇农业服务中心

  继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针对钉螺在水域中的分布特点和易复发的特性,将水利血防与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加大对用水渠系的清淤和防渗整治力度。20**年计划改造斗农渠5公里,加固堤防2公里,疏掏沟渠130公里(其中支渠10公里,沟渠120公里)。

  狠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等工作,积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推广,降低农民接触疫水机率。

  20**年,全镇计划完成硬化农田渠系5公里,以机代牛15台,农田灭鼠1.1万亩,桔秆还田8500亩。

  继续做好我镇农户卫生厕所建设工作,各流行村(社区)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增长不低于1.5%,确保全镇总水平达到78%以上;完成市上下达的农村改厕项目工作任务。

  (五)镇学校

  负责配合市血防站搞好学校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在小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和有奖血防知识小报比赛,组织学生接受病情普查监督工作,确保儿童无新感染发生。继续推进健康教育基地学校建设,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镇小学生血防知识开课率达到100%,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六)各村(社区)

  要积极配合支持镇卫生院的血吸虫病的查治病工作,负责宣传和组织人员查治病。在春、秋两季查灭螺工作中要协调好组与组,村与村边界区域的施药灭螺,解决好灭螺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高对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血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实事紧抓不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强化《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宣传,坚持依法防治;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流行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20**年的血防工作,统筹规划,细化方案,量化指标,全面落实血防各项措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实现

  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德阳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例会制度、述职制度、通报制度、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镇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年春秋两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镇血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各流行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治意识

  3—4月为血防宣传月,各流行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展版、宣传栏、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血吸虫病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防治知识的普及,增强群众血防意识,提高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提升防控意识和血防达标参与意识。

  (四)加强队伍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血防专业队伍是血防工作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各流行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尤其是血防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业精高效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了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