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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椒直播的名言

2023-11-10 12:31繁星中文网

关于花椒直播的名言

网络传播豁免权反思论文

  摘要: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网络直播或转播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而与此同时带来的就是一系列侵权行为的产生。“新浪状告虎牙直播侵权”一案,集中反映了网络实时转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并引发对网络传播豁免权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传播豁免权;著作权;“避风港规则”

  近两年来,网络直播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使用网络直播。网络上比较出名的直播平台,如“一直播”“虎牙直播”“花椒直播”等,都在运用各种类型的直播形式参与人们的生活,现有的直播形式主要包括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个人直播等。但网络直播的侵权问题以及其中涉及的网络传播豁免权,就是当下的热点课题之一。

  一、“新浪告虎牙直播侵权案”原委

  2015年,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举行。经过和主办方的商量,新浪公司获得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然而,在2015年11月21日,新浪公司发现虎牙主播在没有经过新浪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在虎牙直播网站中对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进行实时转播。发现之后,新浪公司向虎牙网站发送了两次预警函,但是虎牙网站却坚持对涉案作品进行直播。于是,新浪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网)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站赔偿经济损失费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共计10万元。然而,被告公司仍然在法庭上声称:第一,新浪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非独家普通转播权的许可,而不包括维权权利。虎牙表示,其网站并不是专门提供视频直播的平台,所以不应要求本网站对侵权直播做到一定要审查的义务。第二,虎牙认为本公司的官方平台有投诉渠道,但是新浪公司却在金马奖颁奖当天将预警函发送到了虎牙对外合作的商务邮箱,所以,才导致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对此做出回应,而且发来的邮件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侵权通知。第三,涉及侵权行为的是主播的个人行为,与虎牙直播平台没有直接的关系。最为重要的是,虎牙公司并没有从该主播中获有任何的收益分成。虎牙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系统缓存的服务,所以,根据“避风港规则”,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虎牙也表示新浪公司索要的维权费用也过高。上面的案例涉及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内容,根据相关理论进行一下简单的概括和梳理: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主体是法律调整的关系人。上述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同时,对现存的网络直播平台屡次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提出了挑战,引起了人们关于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反思。“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到底是什么?是否真的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的转播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以及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直播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焦点。

  二、“虎牙侵权案”的理论阐释

  在分析案件之前,首先要知道何谓“网络直播”。目前,关于网络直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百度百科对于网络直播有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1]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网络直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等诸多问题。网络直播的内容广泛,如可以在线收看各项重大活动、体育赛事等,可以观看个人的直播,使更多的人在娱乐生活方面有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同时,网络直播采用一种交互的方式,比传统网络增添了互动的机会,大众从与直播者的互动中获得乐趣,直播者也能够及时获得直播内容的反馈。对于直播者而言,这是一项具有多种盈利方式的直播形式。网络直播中可能会出现侵权问题,对于侵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适用“避风港原则”。1998年,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简称DMCA,法案的第512条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即“当网络服务商实际上不知道也没有意识到能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时,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的,不承担责任”。[2]国外对于“避风港原则”的研究一直在持续,相比较而言,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不成体系。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在于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鼓励大量创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实现广泛有效传播的目的,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精神生活的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在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中,新浪公司取得的直播权利,是对金马奖颁奖典礼过程的直播权利,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虎牙直播也符合条件,所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法律。根据此条例的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连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3]根据上述条例,第一,在意识到被侵权后,新浪公司及时向虎牙直播发出了警示函,认为虎牙直播侵犯了其直播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义务。第二,新浪公司的失当行为。由于新浪公司的`过失,将警示函发到了雅虎对外合作的商务邮箱,致使虎牙直播未能及时收到并做出回应,所以造成的这一损失新浪公司应自己承担。也即是说,该案双方都存在的不同层次的过错,都应负相应的责任。我们了解到,法庭上做辩护时,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网)提到了“避风港规则”问题。“避风港规则”是解决网络时代著作侵权案的一个普遍法则。其本质是法律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网络传播的繁荣。“避风港规则”已经逐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纳,其中就包括中国。“避风港规则”的具体内容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的网络信息不需要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如果版权人向网络服务商提示了存在的侵权行为之后,服务商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的申请后,如果不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网络传播者的侵权行为加以警示或制止,那么网络服务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该案,虎牙网络平台对于该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未加以警示或制止,则应该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如已经做出警示或制止的措施,则需要负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网络传播豁免权的反思

  关于“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这一原则中的通知程序的要求是应该严格还是应该宽松。在此案中,虎牙直播辩称新浪公司的警示函没有发到指定的邮箱,从而使得其没能及时通知网络主播。这一抗辩理由关系到对于通知程序的认定。第二,关于网络服务商告知义务的界定。网络服务商必须在不知道某种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是在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时,有没有侵权责任?如果是不知或没有意识到侵权,那么可以豁免其责。如果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没有告知,则视为侵权责任的存在,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把“明知”或是“应知”作为“避风港规则”的例外,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权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关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还需要具体讨论。针对上述案例,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尤其是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律豁免权,也是见仁见智。目前,关于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例,多出于对该法则的不同解释。另外,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关注视角,就网络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以及网络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于“避风港原则”所做的有利于自己的诠释。肯定者认为:网络平台的法律侵权豁免有利于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满足了受众的信息知情权,更加有利于网络传播业的繁荣和发展。这是新闻传播事业的巨大进步。反对者则认为:豁免了网络平台的责任义务会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其一,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会失去控制。本来网络媒体的门槛就已经很低了,如果在法律层面再“网开一面”,则“把关人”将进一步缺失,网络的传播内容将更加不可控。其二,侵权案例会大量滋生。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豁免,会导致网络服务商疏于管理,自媒体用户会利用这一窗口,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侵害著作权,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件会更加猖獗。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一案是对当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大拷问,网络直播权的争论还在继续,由于网络直播侵权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比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被告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未经原告许可对体育赛事进行转播;还有很多网络直播对于网络游戏的转播,也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同时,不仅是网络上存在侵权的问题,还有一些小说或者电视剧也存在类似于这种案件的侵权行为。以“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为代表的网络直播侵权案件为我国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这不是网络直播侵权的最新案件,但其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应用及法院判决有着比案件本身更深远的意义。这些案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还很不适当,不足以引起公众的警觉。还应该先从完善《著作权法》的解释细则出发,与时俱进,运用诸多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发挥法律法规的最佳效益。

  四、结语

  从“新浪公司诉虎牙直播侵权案”一案中,我们可以把此类的案件归于自媒体案件,也由此引发我们现在对于自媒体侵权的思考。想要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需要国家补充法律方面的空白,完善法律并严格执行,避免引起争议;对媒体平台的把关要加强,虽然现在网络削弱了媒体的把关权,但在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上,不能丧失媒体自己的把关权;对媒体和上传视频的个人来说,要加强自律,自觉维护网络环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使类似的案件减少,慢慢解决网络著作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网络直播[DB/OL].

  [2]曹静,桂莹.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的再认识[J].群文天地,2011(10):229-230.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DB/OL].法制网,

视觉传达设计与网络传播论文

  1视觉传达设计在网络传播中的作用

  1.1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就当前而言,大多数的网上信息只是对其简单的罗列,人们在信息的海洋中浏览时,很难找到其真正所需的东西;传播者也没有办法有效地去传播信息。但是,人们利用视觉传达设计能将文字、图形等相关信息加以整合,重新布局,从而去引导浏览者的视觉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的有效传播。

  1.2信息的综合性

  网络等媒体的设计不仅仅局限于图片与文本。在我国早期,互联网技术的设计者需要平衡声音、文本、图像以及其他要素的下载使用,否则将会影响用户体验。但是目前为止,宽带问题已不再成为网络传播的障碍,多媒体的综合使用成为可能。每一种传播途径都会从相应的听觉、视觉以及触觉等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其他新技术的出席使得人机的互动性更加频繁和直观,使得这些不仅仅局限于键盘、鼠标等设备。

  1.3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网络传播最基本的任务,也是所有网络建设人员的终极目标。现代视觉传达设计使人对信息的认知方式、记忆特性、学习神经机制、疲劳等都会有深入而深刻的研究,从而可以提高信息传达的准确性。

  1.4艺术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视觉传达设计有着丰富的题材、形式宽广的表现形式以及十分独特的艺术风格等,这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艺术影响力。网络不仅仅能够传播信息,而且还影响着受众对于该网站形象的认同。所以,设计者需要独具匠心,用文字、图形、色彩的艺术加工来以形写神、形神兼备。通过点、线、面的搭配来创造一些鲜明悦目、生动完整、能诱发人审美情感的设计。

  1.5艺术设计的情趣性

  当前社会,人们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紧张地为生存危机而奋斗,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视觉设计也要求具有趣味性,因此带有趣味性的图形等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网络当中。它在传递信息、促进点击率的同时,也协调着人—网络—社会的紧张关系,协调着各种矛盾,从而创造出了一种相互信任、彼此融洽的人文环境。

  2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传播中的视觉传达设计具有广泛的目的和作用,对于社会和个人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网络传播中的视觉传达设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自身的属性,而且更应该去了解其所处的价值环境,通过转换思路去避免和改正自身的不足,从而实现设计更加注重设计价值和设计品质。

宗族文化的网络传播研究论文

  一、宗祠与族谱:宗族象征符号的数字化

  宗祠作为宗族传统的活动空间,“乃祖先凭依之所,又为至公执法之处”。过去的宗祠除了作为祭祀场所之外,还是处理宗族内部事务、执行族规家法的地方。族人的冠礼、婚礼、丧礼基本上都在祠堂进行。有的宗族规定族人之间或族人家庭之中发生了争执,都要到祠堂中裁决,具有一族“公堂”的性质。而现在宗祠主要用来纪念先祖,展示宗族文化特色。祠堂是宗族文化在网络传播中的重要方面。例如,百姓宗祠网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介绍了全国各地很多宗祠的建筑风格、历史传承、供奉祖先等内容。

  虽然宗祠是宗族文化的核心,但由于土地、资金、人口流动、经济发展等因素,祠堂的保存和建设受到很多的限制。所以,网络成为保留宗族文化的重要平台,个人或宗族可以创建网上宗祠,在网上设计祠堂样式,进行祭祀,捐赠,保留了祠堂一定的传统意义。例如严氏网上祠堂兴旺度很高,有41座墓园,祭祀次数197次,得票474票,功德箱11950福币。族人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祭祀祖先,供奉鲜花、视频,点歌、礼拜等。族谱是宗族的生命史。它不仅记录着该族的来源、迁徙的轨迹,还包罗了其生息、繁衍的全过程。如果说祠堂是宗族文化的硬件设施,那族谱就是记载了一个宗族千百年传承的文化和精神。族谱主要内容包括:姓氏起源、世系表、族规家训、家传、艺文著述及家谱图像。与祠堂一样,网上也可以建立数字家谱,包括管理家谱,了解族人足迹,还设有通讯录、照片、家事、遗嘱等内容,还能够在网上建立宗族社交圈。

  此外,虽然族谱素来与国史、方志并称为三大历史文献,但是在近代的战争、运动中遭受了大量破坏,很多宗族的族谱信息大量遗失,而中国人“树高千丈叶落归根”的情结,使得寻根祭祖的活动也不断掀起热潮。而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等特点,因此很多族谱网和宗亲会推动了“全民齐修谱”的活动,以“众包”的方式,修订各宗族的族谱。除了宗族传统的文化内容和传播形式,宗族文化的传播方式更加丰富,有关宗族文化的音乐创作、视频分享大量出现,比如族歌、宗族文化专题片,成为了宗族文化新的组成部分。

  二、宗族文化的网络传播模式

  1、众包模式:实现话语表达宗族文化在网络上传播之前,几乎是没有话语权的。关于宗族,常见的观点是: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必须取缔。家族活动已成为阻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而在加强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对非法家族活动应予以打击和取缔。由此可见,宗族文化的传播是备受阻挠和歧视的,而互联网的出现给宗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相对自由的表达空间,大量反映宗族文化的内容传递了宗族文化中的正能量。同时,网络时代诞生的“众包”行为,让一群志趣相投的人们自发集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宗族文化传播的任务,就像前文提到的修谱一样,还有很多宗族文化的'传播都是众人力量集合后实现的。

  2、互动模式:网络照进现实传播的本质是“交流”,传者与受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受众既是文化信息的接收者,又是文化信息的传播者。因此,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宗族文化的传播中,加深文化传播的深度,使宗族文化的传播向纵深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可以使网络照进现实,通过在网络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影响到现实生活,推动宗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比如,打造以祠堂为核心,以民居、民俗与民风为托体,包括参观、旅游、观光、休闲、购物等的产业链。同时,将各地举办的大型有影响力的“寻根访祖”、“祭祀拜祖”的活动规范化、一体化。

  3、组合模式:地域文化数字化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界限。网络上宗族文化的信息也大多是多媒体的,它融合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视频等多种形式。在传统的族谱、绘画、文字和评书基础上,宗族文化出现了新的传播形式,比如族歌、专题片等,还有像《大祠堂》这样的电视剧都通过多种传播形式,丰富了宗族文化的内容和传播形式。同时,突破了狭隘的地域和时空限制,人们可以在网上自由地传播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宗族文化。

  三、个人认同:宗族文化网络传播的内在力量

  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是在血缘基础上,以宗族资产和宗族制度严格约束的组织。宗族的领导者是族房长,对外代表宗族,由他出面处理和官员、外族打交道的事务,并负责召集各房商议宗族事务,对族人行使教令权和惩戒权,并和宗子一起主持祭祀活动。宗族制度瓦解后,族房长这一宗族管理结构消失。后来在海外华侨中出现了宗亲会,主要以联谊为宗旨。以姓氏为主的宗亲网在网上蓬勃发展,不仅有世界性的宗亲网,也有地方性的宗亲网。比如兰州魏氏宗亲会建立了“金城魏氏网”,成为族人联谊信息分享和魏氏文化传播的平台。

  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严格的宗族组织更加松散,大多数网站、QQ、社区的会员改变了宗族以族人家庭为成员的构成原则,变得更加宽泛,只要是同一性别或同一地区的人都可以加入。这一变化将以血缘为纽带的一个严格组织变成了和俱乐部一样比较松散的团体,少了使命感的组织形式,加上互联网的互动和自由空间,使得宗族文化的传播更加人性化,更容易让人加入进去。当然,这种组织的负责人还是有着一定理想和责任感的,比如金城魏氏宗亲网的负责人魏列明就希望“通过这种宗族文化的组织和传播,加强宗族各房之间的联系,把好的那种东西传承下去,毕竟这也是他们祖先传下来的文化。”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的今天,在无数走进城市围城的人心中仍然怀念着“乡土中国”的文化空间。

  就像梁洪生所说,“今天农民的修谱是他们的一种活法,是他们的一种文化。既然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就像城里人不必修谱。住在城里的人,历来喜欢‘教育’和‘指导’乡民们怎样生活,动机未必不好。但恐怕应更多地想想,没有离乡离土的几亿人,是否应该有些自己的文化氛围,以及他们现在为什么还需要营造这种氛围。”因此,宗族文化的网络传播是个人对文化的一种需求。远离家乡的人们,脱离了宗族文化的环境,但是人们却有崇敬祖先,寻求文化认同的心理需求,特别是在春节、清明节等特殊的日子。祖先依旧是一种外化的力量,加上几千年“寻根问祖,落叶归根”的文化,强化着人们对宗族文化的认同。这种文化认同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文化的集体认同,就是让自己归属于一个群体,好有依托,来平衡个人的孤独感和无力感;

  另一方面是自我认同,很多人从小就受到“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教育,把个人与一个群体结合在一起,宗族成为自我认同的一种标杆。

网络传播及网络舆论的生成作用论文

  摘要:在信息化以及数字化时代中,各种网络传播方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元化的网络传播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利用以及共享,社会公众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表达个人的意见以及看法。因此,本文结合网络传播与网络舆论的生成及其作用进行分析,了解网络传播与网络舆论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舆论;互联网

  一、网络传播的特点

  互联网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在诞生之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促进信息资源在更广阔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有效传播。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技术,网络传播与互联网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相互影响。在互联网时代诞生的各种新媒体为网络传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传播来加强与他人的互动,各种网络传播形式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以及实践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下文则结合网络传播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这种信息传播方式的特点。

  (一)实时性

  网络传播以各种网络信息平台为基础,其中传播的参与者既可以接收信息,也可以传播信息,传播的速度较快、传播效率较高,只要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直接进行信息的传送。相比之下,传统媒体则需要经历一系列的'信息处理过程,因此信息传播的速度较慢,信息只有在进行有效的处理之后才能直接在媒体平台上发布。网络传播则能直接突破这一限制,其中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传播的主体,积极传播能够引起受众注意的信息,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信息的有效运作和传播,迅速引起大众的注意和关注。这种实时性的特点能促进对信息资源的优化利用,调动每一个人传播信息的积极性。

  (二)互动性

  传统的传播方式以单向性的传播为主,公民往往只能被动地接收媒介组织传播的信息,同时大部分的信息往往是经过加工的。相比之下,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信息传播以双向传播的形式为主。尽管口头传播具有一定的互动性,但是传播范围有限。网络传播能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直接打破各种信息传递方式的桎梏。不同的信息以较为丰富的形态进行运作,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要求,只要有智能手机并且保障网络的有效连接就能直接进行信息传播和互动。每个人既可以接收信息也可以发布信息。同时,还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互动与讨论。这种强大的互动性为每一个人提供了更多信息获取的机会和渠道。

  (三)多样化

  与其他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更加注重对不同信息传播方式的运用和组合。大部分的传统文字传播以纯文字的形式进行信息传递,网络传播则能够充分地调动不同传播者的热情,依托现有的互联网技术,积极地利用不同的传播方式,注重对视频、语音、文字等不同传播形式的有效整合。这种信息传播方式不仅能够保障信息传送的速度和效率,还能为信息的接收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保障信息传递及接受的双方能够实现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有效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及共享。加强了信息接收方与发出方之间的联系,从而真正地突破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桎梏。

  二、网络舆论的生成以及作用

  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时代,意见领袖主要以各个领域的专家及知识分子为主。但是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多元化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其中,意见领袖是网络舆论的重要引导者与推动者。如果普通网民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关的信息,那么传播速度十分有限。相比之下,意见领袖则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送,一旦意见领袖注意到了这类信息,就会直接生成网络舆论。许多意见领袖有较为庞大的粉丝群体,因此在意见领袖转发相关的信息之后,就会迅速引起广大粉丝的助力和转发,这对网络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传播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传播、制造信息。每个人的教育背景、观点有所区别,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会舆论在内容和形式上呈现复杂化的特点。如果政府无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便极易出现失控的现象。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正面作用及影响,对于我国政府来说首先需要不断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注重对信息的有效筛选,增强公民的信息判断能力,保证公民传递的信息能够为社会文明的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通过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舆论代表某一个阶段之中,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与心理特征,同时大部分的网络舆论带有一定的平民化与蝴蝶效应。为了充分体现网络舆论的作用和价值,我国必须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利用。政府首先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网络中传播一些正能量的信息,严格按照事实真相进行信息传输,尽量避免各种主观因素的负面影响,采取正确的信息传播形式来进行舆论传播和引导。其次,政府必须注重对舆论的监测,不管是网民还是媒体机构都需要通过积极地搭建自媒体平台,保证所发布的信息符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信息传递的要求分析信息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尽量避免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最后需要注重网络传播方式,积极实现传统媒体与网络传播方式的融合。传统媒体的专业性更强,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保证信息传播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传统媒体能有效地弥补网络传播的不足。如果能够有效地实现传统媒体与网络传播模式的有效结合,就能进一步发挥网络舆论的作用和价值,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引导,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张志勇.网络集体行为对网络传播以及网络舆论生成的作用和影响分析[J].社会传播研究,2009(24):106.

  [2]黄燕云.浅析网络传播过程之中网络舆论的生成以及作用和影响[J].传播理论研究,2009(01):03.

  [3]钟燕.不同网络传播阶段之中网络舆论的生成以及对比研究分析[D].西北师范大学,2008.